【违建拆除】征地拆迁的不战而屈人之兵,执法局自撤限拆决定!

相信很多人家里都是准备要拆迁了,才会关注这方面消息,而你们总是会遇到“拆违代拆迁”这样的拆迁难处。不知道“拆违代拆迁”的含义,不清楚他们这么做的目的。今天跟你们聊聊这些。也能跟你聊聊专业的拆迁律师遇到这种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邹先生是宜昌市高新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屋,后因家庭生活需要,在该处房屋旁边加建房屋一处。

2018年初,政府因生物产业园项目建设需征收邹先生的上述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邹先生未能与征迁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该征收区域仅剩邹先生一户未签协议搬迁,该房屋的周边也在不断施工,形势不容乐观。在此期间,征迁部门多次对邹先生进行威逼利诱,企图迫使邹先生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邹先生不为所动。征迁部门见邹先生不好对付,便又生一计,以拆除违建的名义把邹先生的房屋拆掉。

不久后,该区执法局即“粉墨登场”,2018年2月28日,该区执法局向邹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邹先生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上述房屋。邹先生见执法部门使出如此手段,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经其他委托人介绍,将征地拆迁维权事宜委托于北京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征地拆迁的不战而屈人之兵,执法局自撤限拆决定!

专业分析沉着应对

两位代理律师向邹先生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该区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存在以下违法点:首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关于被责令拆除的房屋的建设时间以及该房屋建设时该区域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等最基本的事实情况没有调查认定清楚。其次,执法目的不正当,系“选择性执法”,是为逼迫邹先生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而使用的逼签(迁)手段,而非为了规范建设秩序这一正当目的。再次,执法程序违法。没有将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鉴于以上情况,为有效维护邹先生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指导邹先生将该区执法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区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做好了充分全面的开庭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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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压力 自行撤销】

本案原定于2018年8月30日开庭,在开庭前不久的2018年8月23日,承办法官告知邹先生,被告区执法局作出了《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认为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证据不充分,自行撤销了其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至此,征迁部门的一次“进攻”又被击退,邹先生的维权事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与征迁部门谈判提高补偿标准增加了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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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无拆迁不违建”,一遇征地拆迁房子被认定成违建的现象非常常见,这种名为拆除违建,实为征地拆迁的行为明显是在规避法律程序,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

在此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限期拆除类文书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不要不在意,因为这是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书,是事关房屋“存亡”的大事。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限期拆除类文书后要积极应对,行动起来,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把法律程序走起来,避免耽误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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