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之后的胜诉

湖南省永州市某县的王先生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9年3月,该县某指挥部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王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在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某指挥部是该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临时机构,故其作出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该县人民政府承担。为此,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以县政府为县政府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之后的胜诉

永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

对于判决结果,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虽然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其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该案中县政府提供的限期腾地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等文书均未依法送达王先生,王先生是在起诉后收到县政府的证据答辩状时才获悉了上述文书,而此时房屋已被拆除

胜诉之后的胜诉

本案中,县政府提交的《限期腾地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等材料都没有依据上述规定送达给王先生。县政府提交的送达回证,均显示是直接送达,也就是直接送达给了王先生或者与王先生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但是在“收件人签章”处却显示“拒签”,并没有王先生或家属的签字。即使按照拒签后的留置送达,县政府也未注明拒收理由,也未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留置送达程序的合法性,无法证明确实向王先生送达了有关材料。

事实上,王先生并未收到限期腾地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等文书,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径行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王先生的救济权利,也制造和扩大了纠纷。王先生本可通过积极行使救济权利促成纠纷的合理、及时解决,但县政府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行为剥夺了王先生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作出被诉强拆行为的违法之处不仅仅在于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文书县政府均已“送达给王先生”系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其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认定事实错误,为此,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王先生提起了上诉,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胜诉之后的胜诉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认为县政府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但由于王先生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其土地已经腾出,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故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

胜诉之后的胜诉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于法院判决不仅仅要看判决结果,更要关注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因为对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证明,特别是部分涉及法律后果的重大事实,当事人更要审慎对待,但征地拆迁涉及法律问题十分繁杂,当事人不能自己把握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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