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确认违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可诉行为不再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划分,实践中,诸如强拆行为等事实行为的可诉性也逐步得到认可。而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一步具体也只是具体到强拆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地点或是该行为针对的对象,如确认某某行政机关某时强拆某某位于某处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就强拆行为本身而言,往往可能包含多个行为动作,侵犯当事人不同的权益,正确界定确认违法的效力范围就决定了当事人赔偿利益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般来讲,强拆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价值、屋内物品、附属物乃至停产停业损失,这些损失在确认强拆违法后请求赔偿往往能够得到支持,但强拆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拘禁等行为时,给当事人造成的身体健康、名誉乃至精神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就需要在认定强拆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对上述行为合法性一并进行认定。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确认强拆违法案件中,是否应当一并认定殴打等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连贯性标准,具体来讲,就是殴打等行为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不要求时间和空间的密切相关,但在逻辑上应当具有相当的联系,即承担强拆行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强拆行为实施前后的其他行为是否与强拆行为基于同一目的,且针对同一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此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 现场殴打被征收人。这种情况因为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密切性,使得殴打行为与强拆行为直观上能够认定为同一行为的不同动作,因此确认违法的效力自然及于整个行为,殴打等行为产生的损失自然应当一并赔偿。
- 现场殴打被征收人以外的人,例如同居、借宿亲朋,甚至是围观群众。此种情况,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被征收人以外的当事人虽不是强拆行为对象的产权人,但在强拆行为中其另外的合法权益受损,对强拆行为也应当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否则其权益将无从救济。起诉人权益被侵犯即可起诉,只要该被侵犯权益满足合法性要求起诉人即具有原告资格,至于该权益种类、性质,均不影响原告资格的获得,在此前提下殴打等行为作为同一行为的组成动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应当一并赔偿。
- 非现场殴打被征收人。此种情况应当根据两个动作发生的时间来判断其统一性。如果拆除房屋的行为和殴打行为在时间上同时或者紧密发生,则应当认为殴打行为是基于拆除涉案房屋这一目的针对被征收人实施的,现实中往往也是强拆前将被征收人带离现场实施拘禁或殴打,以便现场工作人员实施拆除,故此确认违法的效力也应当及于殴打等行为。
- 非现场殴打被征收人以外的人,这里主要指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因为与房屋无关又不在现场的人被殴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便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只能另行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与非现场殴打被征收人较为类似,目的也是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实施拘禁或殴打,以便现场工作人员实施拆除。因此,非现场殴打被征收人以外的人的情况,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被瓯与强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当事人应当另行主张权益。
以上就是强拆过程中发生殴打、拘禁、侮辱等行为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或是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或是通过报警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在赔偿案件中,虽然医药费等损失相较房屋价值损失而言属于小头,但本着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当事人在赔偿诉讼中可以一并主张医药费等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一并对殴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一并判决。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建议大家,在上述四种情况分别不清时及时咨询律师,让律师为自己的维权活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