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类“限改通知”属于可诉范围,可以被确认违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信大家对带有“通知、限期”等字眼的文件再熟悉不过了。但是,在用法律手段维权过程中,却出现许多“通知类”文件不可诉,或者提起诉讼后却被法院驳回起诉,究竟何类“通知”可诉?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 案例介绍
曾先生系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一个小村庄的村民。2006年开始,为生活所需,就耗费巨额资金建设了养猪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手续。多年来,由于曾先生出售的生猪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所以得到了当地许多人的认可,养猪场的口碑是相当不错的。当然,这么多年来,养猪场的经济效益也是相对比较可观的。2018年,政府因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实施征收,曾先生经营的养猪场恰好也在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曾先生对于政府的道路建设项目也是予以支持和肯定的,因为必经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征收项目,想着政府也会给自己一个合法合理的补偿。不料,政府工作部门执法局却给曾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称曾先生经营的养猪场违反《城乡规划法》限曾先生于三日内自行改正。
曾先生甚是无奈,自己合法建设经营多年的养猪场,怎么一遇到征收,就成了违法建筑了。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律师们接手此案后,立即对案件做了整体分析,由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实影响到曾先生的权利义务,于是律师们首先以执法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案例分析
律师认为,第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曾先生限期改正,赋予了曾先生必须履行的义务,给曾先生的利益造成了减损,系典型的可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曾先生养猪场所使用的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根本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第三,曾先生养猪场建设于2006年,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其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养猪场的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其工作人员未向曾先生出示执法证件,也未依法告知曾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且留置送达未邀请见证人在场,作出程序严重违法。第四,关于起诉期限问题,由于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未告知曾先生起诉权利及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
- 维权建议
关于这类“限改通知”,即:针对的对象明确,事项具体、特定,直接限定相关权利义务,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范畴。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建议,大家遇到上述类“限改通知”,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做“标题党”,简单地以为通知类、改正类文件不可诉。如有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