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王先生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0年11月10日9:30,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请求: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9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本案被告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提升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整体形象,决定对栖霞街道西花村、摄山村、红梅村红线范围内部分村组的房屋、附作物实施拆迁。
2016年2月23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推进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摄山村、西花村、红梅村的房屋进行拆迁。
2017年2月15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再次发布《征收公告》称,为了推进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东至华能电厂、南至疏港大道、西至栖霞街道摄山村工农路,北至便民河、长江岸线。
同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又发布《征收通知》称,为了推进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摄山村的房屋进行征收。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之后,用于华侨城项目建设。
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但因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至今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一致补偿协议。
2019年8月26日,南京市栖霞区开展“百日攻坚行动”,推动栖霞片区环境提升,上述综合整治项目的征收拆迁进度加快推进。
2019年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期间,且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系南京经开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南京经开区征收办显然系委托人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主体,其应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南京经开区征收办系被告的内设机构,因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9号房屋(51.94平方米)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委托人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1831号行政裁定,指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你是小鹿斑比(熊世红):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吉首市李女士诉吉首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将于2020年11月13日14:30,在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湖南省湘西经开区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吉怀高速下线拓建(G209国道延长线)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委托人位湘西经开区的房屋。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0年1月X日,吉首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委托人作出了[2020]经开执法字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委托人作出了“于2020年1月X日前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起诉认为,吉首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吉首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2020]经开执法字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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