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东省淄博市聂女士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14:00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山东省淄博市聂女士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14:00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拥有二间房屋和院落一处。政府因某建设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和院落。

2022年5月,在原告未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且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组织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原告的上述房屋和院落予以强制拆除。后原告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现该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此,原告特依法于2023年7月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上述《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23年9月对原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赔偿决定书》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规定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聂女士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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