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盐城市陈先生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9:00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陈先生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风情街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人民路海派风情街改造工程项目需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搬迁。

在上述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丰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丰华街道办)组织施工单位对紧邻原告房屋的被搬迁户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造成了原告房屋被损毁损坏,致使原告房屋产生安全隐患。

后丰华街道办对原告作出《通知》,称原告房屋结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要求原告采取加固修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原告认为自己房屋之所以存在安全隐患,是由丰华街道办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造成的,丰华街道办作为上述改建项目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其应当承担修复消除义务。故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被告以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陈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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