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叶先生与韶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将于2024年3月20日下午3时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土地。原告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该案涉项目并未取得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因此,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但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此行为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告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驳回。

原告认为: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对曲江区自然资源局实施的违法征收、出让集体土地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该行政行为是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针对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被告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叶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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