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某养鸡场与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候村煤矿(被告一)、山西诚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3月11日下午14:30在沁水县人民法院第2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一家专业化养鸡场。

2023年3月,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原告养鸡场的建筑物被某建筑公司(被告二)全部拆除,建筑物内的设备、物品也因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而损毁,该强制拆除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肆意侵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之后,在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522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2023年3月,XXXX(被告一)以养鸡场影响煤矿生产经营为由,委托被告二对养鸡场进行拆除。被告二于2023年3月X日给张先生(原告法定代表人)送达告知书,并于3月X日早晨对养鸡场进行了拆除。张先生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被告二是受被告一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被告一与原告存在民事纠纷,故不予立案,告知张先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不服上述(2023)晋0522行初80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5行终9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上述养鸡场及设备、物品系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上述养鸡场及设备、物品的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其强制拆除的原告养鸡场及其设备、物品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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