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次被撤销,征收人为何有法不依?

       导读: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如何实施征收,法定程序及步骤是什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进行了详细规定,征收人如能依法实施征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相信广大被征收人也愿意配合政府工作,但是现实中部分征收人/征收部门为了尽快完成征收拆迁事项,违法、违规征收,完全违背了法定征收的实施程序及要求,不仅导致征收工作得不到被征收人的理解与支持,一而再,再而三的实施违法征收行为,也有损政府的权威形象。下述案例是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被告某县政府第二次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再次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向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案情介绍:

原告张先生在新疆福海县某综合市场拥有一间商业用房,2017 年福海县政府启动2017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张先生房屋所在的综合市场在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是因为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并且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原告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因此,张先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4月5日福海县政府对张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一次作出的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问题,如只规定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剥夺了张先生选择货币补偿的选择权、未依法向张先生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等,在李律师的代理下,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该补偿决定被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福海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福海县政府于2022 年 4 月 20 日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该第二次作出的补偿决定与第一次作出的补偿决定几乎一致,因此,张先生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虽然提供了数量繁多的证据,欲证明其第二次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但是证据“在精不在多”如被告提供了县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等多部门出具的对案涉征收项目的认定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建设活动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告提供的上述众多部门的认定意见并不能代替“四规划,一计划”因此不能证明案涉征收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房屋征补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情况及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求了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最后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事实。

法院观点:

法院经依法审理虽然认可了福海县政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征收的意见,但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更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进行。法院认为福海县政府未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仅提供各部门的认定意见,无法印证案涉征收项目符合以上规划。案涉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290户,福海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征集到了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案的具体意见,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以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事实。因此,福海县政府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部分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律师总结:

征收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张先生对被告作出的两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积极提起了诉讼进行维权,并且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为征收补偿通过协商解决争取了时间。因此如果您有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将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期待您的到来。

图片1.png

图片2.png

图片3.png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