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赵先生诉XX市人民政府补偿申请答复一案,将于2021年12月10日14:00,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201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宁夏银川市赵先生诉XX市人民政府补偿申请答复一案,将于2021年12月10日14:00,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201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赵先生等人原在宁夏XX市经营机砖厂,该机砖厂取得了相关许可、经营手续。2017年5月X日,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XX市人民政府组织机关、人员、机械对赵先生等人机砖厂实施了强制拆除。

为此,赵先生等人特于2020年7月X日向XX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但XX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赵先生等人递交的上述《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作出任何处理。

为此,赵先生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决XX市人民政府未对赵先生等人向其递交的《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赵先生等人向其递交的《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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