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张先生等人诉晋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将于2021年12月1日14:40,在线上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委托人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XX镇XX村一家专业化养鸡场,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为生产经营所需,申请人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
        2018年8月13日,XX镇人民政府向XX镇供电所下发《X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XX养鸡场等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的通知》,指示其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委托人养鸡场于当日被强行断电、被强制关闭,生产经营活动也因此停止。
        为此,委托人向XX县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补偿申请书》,要求XX县人民政府对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原因关闭委托人养鸡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但XX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补偿申请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补偿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晋城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X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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