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保山市张先生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1年6月23日8:30,在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15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房屋位于云南省保山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组。为核实委托人房屋是否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XX区2019年度第XX批城镇农用地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19]XX号]批准征收范围内,原告于2019年12月X日向保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请书面公开报批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组)征地批文所提交的勘测定界图,涉及的征地批文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XX区2019年度第XX批城镇农用地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19]XX号]。”2019年12月X日,委托人收到区自然资源局回复的《告知书》,称勘测定界图因包含地理基础要素,不易通过复制邮寄的方式公告,需要到现场查阅。委托人认为其答复违法诉至法院,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2020年9月XX日,委托人收到区自然资源局快递的一张纸,纸上图示的项目用地总面积为XXXX平方米,而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云自然资复〔2019〕XX号征地批复涉及的勘测定界图,其批准面积总计为XXXX平方米。因此,区自然资源局邮寄的勘测定界图,并非委托人所申请的勘测定界图,也没有证据证明区自然资源局邮寄给委托人的这份图纸是原告所申请勘测定界图中的一部分,更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张图纸的合法性有效性。委托人认为区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违法,没有按照委托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以及法院的判决,向委托人重新答复,严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更是与一审二审判决内容相悖,遂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XX日,委托人收到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X自规复议[2020]X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为勘测定界图在未经脱密处理情况下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法院判决,经脱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其房屋所在位置的勘测截图符合区分处理的要求,但未说明不公开的理由违法。委托人认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根据生效判决,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勘测定界图并非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项目情形,并不涉密,属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中依法应公开的信息。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认为其未说明不公开理由违法错误,应责令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批复所涉勘测定界图。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自规复议[2020]X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委托人不服,遂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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