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例解析】开封市崔某某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再审案

一、案情介绍

2016年9月22日,委托人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局邮寄了《违法征收集体上地查处申请》,请求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局查处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及征收有门组织实施的征收违法行为。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国土局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将该申请转交给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处理,2016年11月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关于调查核实有关土地问题的报告》,内容显示:反映人为王府寨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内加工生产家具,就房屋补偿与示范区未达成协议,造成当事人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不满,经过去实地查看,反映人所属房屋未被强制拆除,该项目也没有实施建设。国土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均来将处理结果告知委托人。2016年11月30日,委托人向国土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国土局不履行查处集体土地行为的法定职责违法,请求国土厅责令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2月3日,国上厅认为国主局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作出豫国土资复(2016)77号《较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行终93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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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前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本案中,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崔某某《违法征收集体士地查处申请》后,遂将该查处申请转交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并作出《关于调查核实有关土地问题的报告》,但开封市国土资年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均未将处理结果告知崔某某。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举报单位和个人回复或送达处理意见的具体程序,但回复或通达处理意见,属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基本要求。故本案中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均未将处理结果告知崔某某,属于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豫国土资复【2016】7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崔某某的复议申请亦属不当。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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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解析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申请国土部门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是重要的维权工具。实践中经常出现上级国土部门收到查处申请后,按照信访规定转交下级国土部门处理,而实际上,不应当按照信访规定处理,而且下级国土部门本身就可能涉嫌参与违法实施征地行为,根本无法也无权查处,导致下级国土部门不可能履行职责查处自己或者本级政府。本案中,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开封市国土局对当事人的查处申请没有依法答复。经两审判决后认定国土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开封市国土局不服提出申诉,经河南省高院审理,维持了两审判决,驳回了开封市国土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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