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王女士诉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一案,将于2020年11月6日14:30,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银川市兴庆区103省道以南、长河大街以西、青银高速公路以北(原灵武市临河镇横城村)拥有165亩土地,该地上有房屋、厂房、宿舍、围墙、地坪、砂石料铺设的大院停车场及路面、办公室四周平台、厂房及房屋配套基础设施、机井水泵、水利绿化供水管网等、树木及经济林等多种财产财物。本案被告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被告针对委托人作出银兴政征补[2020]1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称,经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委托人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委托人财产的实际价值,也未提供产权调换方式供委托人选择,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恳请撤销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银兴政征补[2020]1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判令被告补偿委托人土地价值损失;判令被告补偿委托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基础建设、树木、水利输水管道设施设备、植树换土价值损失;判令被告补偿经济林可得利益损失;判令被告补偿委托人搬迁费;判令被告补偿委托人停产停业损失;判令被告补偿委托人上述补偿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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