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征地拆迁开庭公告】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徐州市邱先生诉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协议无效案,将于2018年12月20日14:00,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徐州市邱先生诉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协议无效案,将于2018年12月20日14:00,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父亲邱某某在徐州市睢宁县睢河街道邱洼社区拥有合法房屋并用于经营。据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称委托人父亲的房屋处在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睢宁县规划局作出《邱洼社区兴旺组、邱洼二组2008年1月后面积违建认定表》,将委托人父亲房屋的部分面积认定为违法建筑。委托人父亲考虑到房屋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为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于2017年7月21日与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被诉的《睢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委托人代签),随后该处房屋被拆除。2017年9月30日,委托人的父亲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征收其房屋所在地根本没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批准文件,即委托人父亲的房屋根本不在经批准的征收范围内。2017年底,委托人的父亲在另案起诉睢宁县规划局违建认定案中,得知睢宁县规划局作出的《邱洼社区兴旺组、邱洼二组2008年1月后面积违建认定表》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2018年6月7日委托人父亲去世,相关权益为委托人继承。
律师认为:
委托人的父亲邱某某与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签订《睢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且《邱洼社区兴旺组、邱洼二组2008年1月后面积违建认定表》被依法撤销,该协议书当属无效,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以《睢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除委托人父亲合法房屋的行为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委托人父亲被拆除房屋进行赔偿,同时赔偿相应的营业损失并返还占用的土地。为此,委托人以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睢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土地并支付原告损失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