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汤先生诉海安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书一案,将于2019年1月8日下午2:30,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法庭二楼(如皋港)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汤先生诉海安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书一案,将于2019年1月8日下午2:30,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法庭二楼(如皋港)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海安市(原海安县)凤山村31组6号经营一家石材加工厂。2018年6月8日,海安市环境保护局对委托人作出海环令字(2018)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称,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及验收,擅自在海安县凤山村31组6号从事石材加工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中打磨石材生产的粉尘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加重处罚。
律师认为:
海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上述《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海环令字(2018)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