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拆迁】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将在渭南市临渭区开庭审理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田先生等人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渭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将于2019年5月24日8:30,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委托人是渭南经济开发区马渡村的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3年,委托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盛公司”)签订《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2018年5月2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元盛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无效,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元盛公司应当将使用的宅基地返还给委托人;此外,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此前曾针对元盛公司作出了渭经国土(监)字(201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经批准建设,责令停止非法占地建设行为,没收元盛公司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

元盛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已经确认,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分局应当责令元盛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经开区分局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请求经开区分局责令元盛公司将委托人的宅基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委托人使用,但经开区分局收到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至今未履行其责令元盛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定职责,也未对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

经开区分局不履行其责令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经开区分局系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应由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委托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依法履行职责,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了陕国土资复[2018]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律师认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驳回委托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明显错误。为此,委托人特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渭南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和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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