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征收决定案,高院通知在高院第6法庭询问

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晋城市城区赵某某等人诉区政府征收决定案,高院通知2019年6月6日下午三点在高院第6法庭询问。

2018年6月29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城政房征[2018]年2号),做出《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通告》,将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列为“棚户区住房”。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建保字{2018}70号发文字号印发的《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委托人住房绝大部分属于钢材水泥结构的院落式二层住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50平米左右,是八十年代后修的居民区,委托人认为并不属于认定办法中规定的“简易结构”、“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
此外委托人居民区紧邻晋城市最繁华的商业街,居民区周边学校、医院、商铺林立,公共交通发达便捷,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齐全,拥有完善的集中供水、暖、电、气、宽带等现代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分户厨卫。不属于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城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无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依据和理由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1、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4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城政房征[2018]2号)、《晋城市城区老城更新与保护工程所涉四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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