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肥西县葛先生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答复纠纷一案,将于2019年12月17日15:00,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肥西县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据委托人了解,本次征收有关部门未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委托人认为,有关部门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告递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请求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述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委托人递交的查处申请后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合自然资规函(2019)315号《关于葛益三、刘国银<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称委托人反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起诉认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其未依法对委托人反映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不服,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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