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李先生等5人诉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定于2019年12月13日9:00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开庭,现变更为2019年12月16日14:30,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更正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李先生等5人诉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定于2019年12月13日9:00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开庭,现变更为2019年12月16日14:30,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8年,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及附属物也遗失、损毁殆尽,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的该行为已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起诉认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委托人于2019年8月2日通过邮件寄送的方式向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等赔偿金。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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