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宿迁市朱先生等人诉区政府征收决定案,将于12月19日上午9:30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宿迁市朱先生等人诉区政府征收决定案,将于12月19日上午9:30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特此公告!
起诉事由:委托人在宿迁市宿豫区雨露小商品市场各自拥有合法商业用房,并用于商业经营,经济效益可观。
2018年3月28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称决定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二、房屋征收部门:宿迁市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豫区顺安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四、征收范围:东至珠江路,西至松花江路,南至雨露小区,北至民丰银行。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委托人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征收的行政行为,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宿迁市人民政府受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宿迁市人民政府[2018]宿行复第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委托人认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作出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宿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一作出《关于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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