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金女士诉温州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19年12月23日14:30,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庭前调解。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金女士诉温州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19年12月23日14:30,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庭前调解。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17年9月1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17年1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称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7年8月1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了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补偿标准等情况。委托人的房屋及土地在该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19日,委托人前述房屋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报批建设用地申请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以上观点委托人提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供贵院参考。起诉认为,温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委托人房屋,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特以温州市人民政府未被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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