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南京科臣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将于2019年12月26日9:30,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南京科臣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将于2019年 12月26日9:30,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起诉事由:案涉房屋建2005-206年,系委托人在村委会响应上级政策,促进村民就业,鼓励村民兴办企业的背景下所建。当时四段圩村委会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要求委托人在协议签订30日内必须施工,并口头承诺会代为办理各种手续。委托人房屋建成后, 村委会代为办理并 环评单位的批准手续,案涉房屋自投人生产经营以取得了消防单位,也一直如期缴纳房产税、土地税。

委托人认为无证房的属性要结合建设房屋的背景来认定,案涉房屋是为响应政策号召,促进村民就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建房之时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并未要求委托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而是在村委会鼓励之下建立,并已经取得相关验收与安全审批手续。委托人未能补办有关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系因村民搬迁、区划调整、土地拆迁等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政策和历史因素导致,但无证房并非都是违建,其属性界定应依据合理性原则,结合房屋建设背景和历史因素综合考量.
 案涉房屋自2005-2006年就已建成并验收合格,《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此前的行为没有 溯及力,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处理该法颁布前的行为,法律适用错误。
 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案涉房屋于2005- 2006年就已建成,早已超过两年的追溯时效。
       综上,案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期限,且涉嫌滥用职权,委托人以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请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撒销案涉《限期拆除扶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