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台州潘先生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复议决定二审案,将于2019年12月23日16:00,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台州潘先生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复议决定二审案,将于2019年12月23日16:00,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起诉事由:委托人在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拥有房屋一处,用于经营模具厂。政府因北平路拓宽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
但据委托人调查了解,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此次征收事宜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此次征收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手续,更没有就补偿标准等事项征求包括委托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意见,且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逼迁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上述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要求其严肃查处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及征收部门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台自然资规执[2019]2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查处申请答复》),称经查,你反映的北洋镇北平路拓宽项目,政府和有关部门违法征收你户集体土地,实际集体土地使用者为浙江黄岩北洋精制模具厂,座落在北洋镇北洋街,法定代表人潘福梅,生产场所为你户自家祖传老屋,土地登记面积为92.16平方米。目前,北洋镇北平路拓宽项目尚未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你户的集体土地也尚未被征收,只是政府就征收事项与你户进行协商和告知,并未违反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征收你户集体土地情况。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你举报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委托人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上述《查处申请答复》,认为其反映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真实存在,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行为,且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查处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2月23日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上述《查处申请答复》;责令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委托人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浙集复12 [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委托人认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被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浙集复12 [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2、判令被告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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