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南京先生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违法案,将于2020年5月25日9:30,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9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本案被告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提升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整体形象,决定对栖霞街道西花村、摄山村、红梅村红线范围内部分村组的房屋、附作物实施拆迁。

2016年2月23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推进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摄山村、西花村、红梅村的房屋进行拆迁。

2017年2月15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再次发布《征收公告》称,为了推进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东至华能电厂、南至疏港大道、西至栖霞街道摄山村工农路,北至便民河、长江岸线。

同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又发布《征收通知》称,为了推进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摄山村的房屋进行征收。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之后,用于华侨城项目建设。

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但因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至今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一致补偿协议。

2019年8月26日,南京市栖霞区开展“百日攻坚行动”,推动栖霞片区环境提升,上述综合整治项目的征收拆迁进度加快推进。

2019年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期间,且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系南京经开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南京经开区征收办显然系委托人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主体,其应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南京经开区征收办系被告的内设机构,因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9号房屋(51.94平方米)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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