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汕尾佳幸养殖场诉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二审案,将于2020年5月26日9:00,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五雅村驳厘坑的一家专业化养殖场,为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猪舍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仔猪、种猪,多年来养殖场经济效益可观。本案被告为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委托人的养殖场及附属物即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内的养殖设备也因此损毁殆尽,同时造成多头生猪死亡,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委托人曾于2018年7月23日以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汕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尾市城区水利局为被告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之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5行初3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不服上述《行政裁定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粤行终466号《行政裁定书》(委托人2019年7月31日收到),该《行政裁定书》认为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汕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尾市城区水利局(现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是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委托人可以以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委托人的养殖场及附属物,体现出其对国家法律的极大蔑视,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养殖场猪舍、附属物、养殖设备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委托人养殖场猪舍、附属物、养殖设备损失等损失。经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确认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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