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忻州市周先生诉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将于2020年5月27日9:00,在原平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胜利街红旗广场对面拥有土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忻州市忻府区胜利街南延段(铁路段一南外环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土地及房屋。本案被告为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但据委托人调查了解,由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府区秀容街道办事处、忻府区征迁总指挥部、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南片区分指挥部、忻府区秀容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此次征收,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审批手续,即委托人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根本没有被批准实施征地,以忻州市忻府区胜利街南延段(铁路段一南外环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名义实施所谓的征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项目的征收程序明显违法、补偿标准也显著偏低,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上述机关即组织实施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所有的房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区秀容街道办事处、忻府区征迁总指挥部、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南片区分指挥部、忻府区秀容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告邮寄递交了《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及证据材料,请求被告严肃查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区秀容街道办事处、忻府区征迁总指挥部、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南片区分指挥部、忻府区秀容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并书面答复委托人。

但是,被告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后,至今仍未依法对所涉土地违法行为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所涉土地违法行为也一直在进行,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