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市黄女士诉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决定、兰溪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将于2020年5月29日8:50,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村民,具有枣树村户籍,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被告二因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所有的房屋。被告一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二为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被告一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称:你要求本机关履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职责,本机关已于2019 年10月16日将拟对你户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事先告知,你收到事先告知书后的陈述申辩意见收悉,但与《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枣树、后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不符。根据枣树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确认:你户籍在云山街道枣树村,属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你户位于云山街道枣树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兰集用【2013】第002-230号)登记的使用面积71.7平方米,实际占地91.74平方米,房屋为二层,第二层建筑面积为62.5平方米,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本机关对你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如下:一、由于你户房屋被拆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房屋的补(赔)偿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二、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枣树、后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可安置你户住宅建筑面积134.2平方米。若不服本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书》,遂以被告一为被申请人向被告二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被告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被告一对委托人申请的补偿安置事项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告二于2020年4月17日(委托人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作出的金兰政复[2019]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告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

委托人认为,被告一作出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书》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对委托人予以补偿安置将极大降低委托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更不能保障委托人的长远生计,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仅从程序上确认被告一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二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金兰政复[2019]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判令被告一对委托人申请的补偿安置事项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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