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麻先生诉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强拆决定一案,将于2020年12月9日14:30,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单方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8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作出温鹿双屿强拆决字[2020]第X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20年9月X日上午X时X分起,对委托人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在决定书中载明:“2020年7月X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责成书》(温鹿政强责字[2020]X号)”,责成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对上述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最高院观点,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责成行为效果外化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共同被告,具体到本案中即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是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作出,因此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系本案中的共同被告,对此委托人特提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供贵院参考。
起诉认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温鹿双屿强拆决字[2020]第X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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