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宁陵县李先生诉宁陵县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一案,将于2020年12月7日10:00,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宁陵县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
2020年8月X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了宁政征[2020]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补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政征[2020]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令其依法重新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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