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文山市徐先生诉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6日9:00,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12年3月X日,委托人在文山市租赁一处鱼塘、一幢砖墙石棉瓦木楼房,2012年5月X日,委托人在鱼塘和房屋边租赁一处1.1亩的旱田。委托人投入巨大心血和精力对鱼塘进行了修整,安装了养鱼设施设备;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兴建围墙及门楼、厂房、卫生间等,完善了配套设施;在1.1亩旱田上建起塑料大棚种植铁皮石斛及相关种植设施。
2016年11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鱼塘开塘放水并填埋;2017年1月X日、1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委托人上述房屋及附属物等推毁,屋内物品损毁殆尽;2017年2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石斛基地全部铲毁。强拆时将委托人房屋及石斛基地边的农作物损毁。
诉讼认为,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赔偿委托人损失X元、同时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委托人对赔偿金额部分不服,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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