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文山市皮先生诉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6日14:30,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11年X月,XXX(委托人公司法人XXX的父亲)开始从事铁皮石斛、金钱莲培育种植并销售,由于经营状况良好,XXX于2012年X月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XX村租得一处田地用于培育种植,2012年7月X日,委托人在XX村租赁一栋房屋,并投入巨大心血和精力对房屋及田地进行修整,完善了配套设施,不久后委托人公司成立,并致力于铁皮石斛、金钱莲培育种植经营活动。
2017年1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拆除,2017年2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育苗基地拆除。委托人公司办公房及育苗基地内的财物损毁殆尽。
诉讼认为,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赔偿委托人损失X元、同时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委托人对赔偿金额部分不服,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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