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盐城市陈先生诉某街道办通知、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10月12日下午15:00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听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陈先生系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某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据称,因某改造项目需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搬迁。某街道办系上述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在上述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某街道办组织施工单位对紧邻原告上述房屋的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搬迁户房屋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造成了原告上述房屋被损毁损坏,致使原告上述房屋产生安全隐患。2023年9月19日,某街道办下属的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原告作出《通知》,要求原告对该房屋采取加固修复措施。原告收到某街道办作出的上述《通知》后,依法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受理后,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街道办作出的上述《通知》。
原告认为,其上述房屋之所以存在某街道办所作《通知》中的安全隐患,是由某街道办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造成的,某街道办作为上述改建项目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其应当承担修复消除义务,但其将对该房屋采取加固修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强加于原告,显然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某街道办作出上述《通知》、区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街道办《通知》、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遂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