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安徽省肥西县某汽车服务公司与肥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6月3日下午15:20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进行询问。(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安徽省肥西县某汽车服务公司与肥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6月3日下午15:20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进行询问。(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用于商业经营。

2023年3月1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23年3月11日前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约620平方米的建筑物及面积约4160平方米的构筑物。若原告逾期不拆除,被告将依法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的案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早已纳入政府收储范围的情况下,其作出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显然并不是为了规范建设秩序,而是为了规避法定的政府收储程序,以拆违的形式逼迫原告搬迁,明显系滥用职权,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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