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谢先生赠送锦旗

案件简介

拆迁地区:北京市 亦庄 住宅房

拆迁背景: 09年 “亦庄线宋家庄停车场工程”,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谢先生的房屋。但拆迁方给予的两套安置房面积远低于原本135平住房面积,且给予的100多万货币补偿在购买安置房后就没了装修和周转的费用。面对拆迁方的威逼利诱和明显不合理的补偿,怀揣对法律最后信仰的谢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专业代理拆迁维权的律师。

办案结果:谢先生所获得的补偿从最初的100多万加2套安置房增加为200多万加3套安置房。

详细经过:

2010年12月30日,北京地铁亦庄线正式运营,媒体大肆报道,多项技术的首次运用使得该线路成为轨道交通发展的一个典范,也成为许多政府官员引以为荣的政绩。光环之后必有阴影,又有谁注意到,在项目的进展中,政府权力的滥用侵犯了多少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

2009年4月17日,拆迁管理部门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称为实施“亦庄线宋家庄停车场工程”,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谢先生的房屋就处在征收范围内。但是拆迁方给予的两套安置房面积远远低于王家的原本135平住房面积,而且给予的100多万货币补偿在购买了安置房后就没了装修和周转的费用。面对拆迁方的威逼利诱和明显不合理的补偿,怀揣对法律的最后信仰的谢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专业代理拆迁维权的律师。

 

办案细节:

1、制定用时间换金钱策略

接受代理后,我们分析本案属于比较容易代理的案件:

(1)从补偿条件上讲,补偿条件确实降低了王先生原本居住水平,不但不符合应当按照市场价补偿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居住水平的政策要求。所以我们认为补偿条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从维权时机上讲,谢先生在拆迁公告期内委托律师,补偿裁决还没有做出,强拆程序更无从启动,为律师提供了很大维权空间,我们可以通过走法律程序拖延拆迁时间,而拆迁方的拆迁期限又较紧,所以只要让法律程序走不到强拆那一步就可以赢得谈判的筹码。

因此我们首先提起了拆迁许可证的诉讼,经律师仔细分析拆迁部门提供的证据发现,当地拆迁部门在向拆迁人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某公司并未取得合法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就是说,拆迁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律师和当事人对此诉讼信心满满。

2、突发强拆,维权形势急转直下

2010年3月中下旬,谢先生惊慌的给律师打电话,说很多穿迷彩服的人把他们家围住了,看样子要强拆。听到这一消息后律师当即便说:不要惊慌,首先拨打110报警,然后找录像机把全过程进行录像,特别是把参与人员录下来。匆忙中谢家挂断了电话。

下午谢先生打电话过来,说房子被强拆了,当地警方到达现场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犯罪行为,情绪非常低落。

被强拆后虽然“保房子”方案落空,但是拆迁的违法性却更加严重了。所以决定从长计议,多角度切入,制定了立体维权方案。

首先向拆迁管理邮寄了《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申请房管局就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房管局不出意料没有处罚,我们以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丰台区法院,经法院协调,房管局迫不得已出具了对拆迁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拆迁人拆迁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拆迁事实得职能部门认定,为我们下一步维权做了铺垫。我们撤回了对房管局的诉讼。

其次,就谢先生及其家人拨打110报警,警方没有对此做任何处理一事,向法院提起诉公安局机关不作为的诉讼。在诉讼中,由于我们提供了当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据,公安局为了开脱自己的责任,向法院提供了对某乡政府武装部部长的询问笔录,证实强拆行为是某乡政府组织实施的,当地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

第三我们乘机以当地警方提供的询问笔录为证据,就乡政府组织强拆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当地乡政府否认其组织强拆,但在当地公安提供的证据面前其辩解显得非常无力。而当地乡政府明显不具备强拆房屋的行政职权。

尽管如此,让当地法院直接判乡政府违法明显有困难,所以当地法院行政庭法官主张调解结案,为此,当地法官多次找乡政府协调此事。事情终于重新出现转机,最终当地乡政府作出了巨大让步,承诺补偿230多万,给3套安置房。

4、痛失良机,重新跌入低谷

面对当地法官的全力协调和当地乡政府的巨大让步,谢先生的儿子坚持认为这不是“市场价”,按照当时当地房地产价格应该在300多万,坚持要市场价。律师劝他首先不能片面要求市场价,因为当地政府给你的安置房也没有按照市场价卖,现在给的货币补偿足可以买到3套安置房,还有点富余的钱装修。另外,这也是不可多得的解决问题的时机,如果现在不同意,以后法官很难提供这种机会了。最终很遗憾谢先生的儿子没有听取律师的建议,而当地法院认为工作已经做到头了,既然谢先生不同意调解结案,那只能判决。还好,法院没有按照惯性袒护政府,直接判决乡政府强拆违法。在取得这一纸胜诉判决的同时,也丧失问题解决的时机。果不出所料,判决作出后,当地乡政府反而不再理睬谢家的协商要求。

5、媒体加力,终获大捷

好在谢先生的邻居正好是个做媒体的,与记者熟悉,在得知了谢先生的情况后对此很是同情,帮忙联系了新京报等媒体记者。由于当地乡政府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法院的判决,而且行政案件法院判政府违法的案例确实稀罕,所以不但敢于报道,也乐于报道。不久此案见诸京城各家媒体报端,各网站进行了转载。报道后确实给当地乡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是没能像预期的那样,仍然使用擅长的“打太极”应付记者。

律师发现仅靠媒体这样下去也不能解决问题,于是又向当地检察院举报乡政府官员滥用职权问题,通过谢先生不断跟踪,不断给当地乡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重新提起对参与强拆的当地地铁公司、拆除公司和保安公司的民事侵权诉讼。

最终,在不断的法律诉讼和媒体舆论压力下,当地乡政府不得不放下姿态重新回到谈判桌。本案历经近四年时间,于2013年5月份,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谢先生所获得的补偿从最初的100多万加2套安置房增加为200多万加3套安置房。以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所有诉讼均撤回结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实施,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案中,涉案项目2009年即取得拆迁许可证,当地乡政府2010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王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因此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当地乡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且拆迁行为未经裁决程序,故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且程序违法,属违法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适用新《条例》,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新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制度,保留了司法强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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