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不少城市出现了新城区,将老城区包围在城市内部,新城区新建的小区各种配套设施比较先进,居民生活比较方便,相对于新城区来说,老城区里的年代稍微远一点的小区显得落后了,于是政府经常打着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的等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市民的房屋进行征收,那么,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在征收决定的征收目的中表明是为了“公共利益”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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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如果市县级政府决定对房屋进行征收,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市县级政府决定要对某国有土地区域内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发布决定,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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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征收作为一个国家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涉及剥夺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任意进行。如果是为了进行商业开发等非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取得单位或者个人房屋所有权等财产的,只能通过平等购买的方式来取得。

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法条列举了六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会不断发生变化,所以第六项做了一个兜底式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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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对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就要审查一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如果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之一,那么该征收决定就涉嫌违法,被征收人就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撤销该征收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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