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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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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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已知道,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是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安置利益,也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将要腾空并交付自己的房屋,并面临被强制拆除。所以,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签,都是非常谨慎的,如果不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标准,大部分都不会妥协签字的。有时候政府为了达到促使被征收人尽快签署补偿协议的目的,就会另辟蹊径,误导被征收人的亲属,尤其是一些受教育程度低的老人,让其代替被征收人签字。那么,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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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07年在老家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买了一套房屋,房屋面积135平米,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由于王女士常年在深圳上班,所以房屋便由王女士父母长期居住。这些年,王女士一直在外打拼,工作繁忙,回家的次数也是越来越少,难免与父母有点小矛盾,联系也越来越少。2018年春节假期期间,恰好没有轮到王女士值班,已经3年没回老家的王女士,便买了张车票回老家,打算给父母个惊喜,陪父母一起过年、唠唠嗑,和父母解释下这几年不回家的原因。殊不知老家的房子已不见踪影,被夷为平地,只见工人在这里施工。后来经打听,才得知老家的房子遇到政府征收,需要重建商品房。王女士心想,政府拆房子也不告知自己,这哪还有天理,于是气冲冲地找到征收办,才得知其父亲代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所以政府拆她的房子是合法的。王女士很快联系到父母,了解到父母是听拆迁工作人员说,补偿安置很好,有房也有钱,只要是一家人,谁签补偿安置协议都一样,于是就签字了,但是协议都上交了,父母也没留一份。王女士心想,父亲不怎么识字,估计都不清楚协议的内容,并且按照自己房屋的大概估值,也不止仅能换得一套房子;更何况在其未被告知任何征收补偿事实情况、也未亲自签署补偿协议之下,政府拆除房子也没道理啊。

于是,王女士委托了律师,律师首先给政府及有关征收部门发送了律师函,其次,并协助王女士公开了其父母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一看补偿协议,才知道补偿标准是非常不合理的,置换的安置房仅仅90平米(调查了解得知,其他与王女士房屋面积大小的被拆迁户,都能得到2套安置房外带车位或者储藏室),等安置房建好之后,还要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多退少补;至于父母说的还给钱,也就是一部分安置费、过渡费。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决定起诉确认其父母代签的补偿协议无效。在庭审中,王女士拿出房产证、土地证,证明房子属于王女士的,其父亲也称自己签署补偿协议未得到女儿的授权,也不知道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一切都是听征收办说的;王女士称事先不知道征收事宜,也不知父母代签补偿协议之事,本人对于父母代签的补偿协议不认可。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确认征收办与王女士父母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接下来,政府及征收办便主动与王女士谈补偿标准问题,最终,征收办同意了王女士合法合理的补偿要求,与王女士重新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王女士对补偿标准非常满意,其共获得了三套安置房还有一间地下储物室。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为王女士以及王女士的父母在未经王女士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与征收办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当然,如果王女士认可、追认其父母签署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还是有效的;如果王女士不认可父母签署的补偿协议,则无合法授权的补偿协议就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为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主体,哪怕是近亲属都不得代替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除非得到被征收人的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否则,代替被征收人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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