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益?征收过程中,承租人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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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益?征收过程中,承租人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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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由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房屋,在房屋未出售前,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按照房改政策来划分,公房可以分为可售公房和不可售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来划分,公房可以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单位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关于公房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当然是属于国家或者单位

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益?征收过程中,承租人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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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什么是公房之后,我们了解下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是指具有福利性的一种房屋租赁方式,即国家或有关单位将其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给个人,出租人一般是政府或单位,承租人一般是需要特定的人身属性才能够承租公房,例如,公务员、单位员工或者生活困难人员等。公房承租人需要向政府或单位缴纳租金,但是,租金比房屋的市场租金要低的多。对于公房承租人来讲,其仅仅享有房屋的承租权,并非所有权。

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益?征收过程中,承租人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承租人都有哪些权益?

一、公租房遇到征收后,承租人有权针对征收、补偿、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仅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一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否存在一项权利;二、该权利是否属于其正当权利;三、该权利是否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直管公租房,是承租人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的房屋,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直管公房的承租人长期向行政机关缴纳较低租金,便可以长期享有对直管公房的占有和使用权,其地位与房屋所有权人近似。如果征收直管公祖房,因其承租人近似房屋产权人的地位,且征收行为将会对承租人的权益产生直接、重大影响,所以,如果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在征收过程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如任绮霞诉区政府、街道办强拆违法案,最高人民法院就认可任绮霞对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自管公房,由于是承租人一般都是单位的职工,考虑到承租人工作的不稳定性,所以自管公房的承租人的权利可能就比房屋产权人稍弱一点,如果离职其可能就不再享有自管公房的承租权。但是,关于公房的拆迁补偿利益具体标准,各地方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

二、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公租房遇到拆迁,离婚时拆迁补偿利益如何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从最高院的解答中,我们可以知道,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一般不会自动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承租权,只有满足以下其中之一,才会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承租权。如: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属于公租房单位职工身份要求、出租房认可、非承租一方对公租房作出一定的经济支持或身份支持等。

综上可知,针对夫妻双方对一方婚前承租的公租房,婚后对于拆迁补偿利益的纠纷,首先需要确定非承租方是否具有承租权,然后再认定拆迁是否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公房承租人变更,原承租人有权起诉撤销变更行为吗?起诉期限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1972年,刘女士父亲承租一套公房,2002年其父母先后去世,房屋一直由刘女士及姐弟居住。2016年政府拆迁,刘女士才得知其居住的公房的承租人已于2002年变更为王先生,遂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部门与王先生订立的公房租赁合同。案件经过一二审,均以案件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刘女士的起诉。后刘女士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公房承租人的变更行为,涉及原承租人刘女士家庭成员的重大利益,其实际效果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相类似,所以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

根据法律及上述案例可知,如果公房承租人的变更行为,影响了原承租人重大权益,则原公房承租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而非五年的起诉期限。

以上就是公房承租人应当享有的一些权益,尤其注意的是在征收过程中,公房承租人是有权针对征收、补偿、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届时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丧失自己应有的诉权,进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李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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